章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一)中文名称:粤港澳科学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二)英文名称:Guangdong-Hong Kong-Macao Alliance for Science Education(简称GHMA-SE)
(一)本联盟是由粤港澳三地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小幼、科研院所、科技场馆以及热心科学教育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联盟。
(二)本联盟不承担成员单位各自与其他成员或与本专业联盟以外之其他机构的合作与成果连带法律责任。
本联盟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科学教育优势,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各方资源精准对接、有效配置,全面提升中小学生科学素养,构建完善立体多元的大湾区科学教育生态体系,助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
资源共享、协同共建、互利共赢、蓝图共绘
广东省中小学科学教育指导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一)构建高质量课程体系。依托联盟资源,立足学生核心素养发展,共同建设融合区域特色、校本特色的科学"课程群",覆盖基础教育全学段,在联盟内学校推广使用;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科技企业的前沿科技资源,打造分级分类的科学课程资源库;探索课程互选机制,促进粤港澳三地科学类课程的衔接与融合;联合设立课程开发专项,每年遴选并推广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科学教育课程案例。
(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各联盟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科技企业等力量,探索有效推进科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大单元教学、跨学科主题学习、项目式学习等实践模式,建设优秀教学"案例库";定期举办教学研讨会,深化粤港澳三地在科学教育理念、模式、评价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教学评一体化;充分发挥联盟内港澳学校在创新思维、国际视野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全面提升学生核心素养发展,激励青少年树立科技报国的远大志向;联合设立教学改革专项,每年遴选并推广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科学教育教学案例。
(三)开展教师研修交流。依托联盟资源,定期举办科学教师专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积极开展科学教育沙龙、交流研讨、教学成果展示等活动,打造"粤港澳科学教师共同体";建设科学教育、科普教育专家库,为各联盟校推荐科学副校长;联合设立领航教师工作室,每年培育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科学教师。
(四)提升学生科学素养。汇集联盟内资源,定期举办科学节、科技创新大赛、科普公益活动等,激发学生探究兴趣;组织粤港澳主题研学活动,形成科学教育"研学圈",打造创新人才培养研学品牌;联合开展学生科学素养水平评估,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个性化诊断和反馈服务;聚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联合开展面向高中生的"脱颖训练营"项目。
(五)建设科学教育学术共同体。定期举办科学教育学术论坛,围绕前沿热点,交流最新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联合出版粤港澳科学教育系列丛书、专题论文集等,系统呈现与推广联盟学术成果;建立研究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成果落地应用;联合设立专项课题,开展研究攻关。
(六)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加强联盟成员间优势互补、共建共享,建立常态化沟通会商机制,共同推进粤港澳三地科学教育发展;倡导联盟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室、科技场馆、科普研学基地等单位,秉承公益共享原则,优先面向联盟内部无壁垒开放自有特色科学教育资源;联合开发粤港澳科学教育线上平台,实现课程资源、教师发展、实践基地、科研成果等的互联互通。
(一)联盟治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联盟依法依规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
(三)联盟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联盟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联盟和会员单位利益。
第三章 会员
联盟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以下类别: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并愿意为构建粤港澳中小学科学教育协同创新发展机制贡献力量的政府部门、大中小幼、科研院所、科技场馆以及企事业单位等。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长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一)所有会员单位共同享有:
1.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的活动权;
3.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权;
4.查阅联盟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5.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常务理事单位权益:
1.重要决策参与。参与联盟重大事项预审和决策;在理事会会议中拥有优先提案权和议题设置权。
2.重大项目委托。发挥常务理事单位优势特色,牵头或联合承担联盟重大课题项目。可申请设立专项工作组,协调联盟内跨单位资源落地。
3.师生联合培育。发挥常务理事单位引领带头作用,联合组织领航教师工作室、中学生脱颖训练营等师生培育重要项目。
4.品牌活动主办。牵头或联合主办联盟教师研修、研学活动、科技竞赛、学术研讨等品牌活动。
5.政策咨询协助。牵头或联合开展粤港澳三地科学教育政策研制、咨询服务、调研交流等任务。优先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教育政策试点资格。
6.实体资源共享。开放本单位科研实验室、科普基地等核心资源供联盟单位使用(每年不少于200小时),联盟内资源享受优先预约权。
(三)理事单位权益:
1.课题项目委托。发挥理事单位优势特色,联合承担联盟专项课题项目(每年至少1项),享有资源匹配与专家指导支持;
2.品牌活动承办。积极承办教师研修、工作坊和学生研学活动、科技竞赛、学术研讨等品牌活动。
3.专项调研支持。深度参与联盟组织的科学教育现状调研、科普基地效能、跨区域教育协同发展等专项课题,成果作为联盟决策参考。
4.实体资源共享。开放本单位特色资源(如科普场馆、教学设备)供联盟单位使用(每年不少于100小时)
(四)会员单位权益:
1.项目申报。优先参与联盟课题项目申报。
2.活动参与。优先参与联盟教师研修、研学活动、科技竞赛、学术研讨等品牌活动。
3.咨询服务。优先享有联盟专业团队基础性咨询、指导和服务。
4.实体资源共享。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出联盟的;
(二)不符合联盟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给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联盟及时收回其会员证书。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出联盟、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关系联盟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对联盟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联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联盟的议事机构,任期五年,理事席位原则上为奇数。
理事会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报秘书处备案,并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开展各项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包含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人员构成应综合考虑粤港澳的代表性,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参加,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部署联盟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遇有重要情况经理事长同意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需要时可请部分理事代表出席或列席办公会。
联盟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中小学科学教育指导中心(华南师范大学),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组成。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一)参加或受理事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协助理事长领导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一)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工作。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联盟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联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损害联盟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联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联盟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联盟承担。
第五章 附则
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联盟终止,应当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联盟终止前,由理事会会议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章程经2024年7月11日联盟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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